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丽与被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丽,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被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申请执行人张秀丽与被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5)古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张秀丽预付的鉴定费3300元,被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自愿承担。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已将鉴定费3300元向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履行完毕,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据申请执行人张秀丽的执行申请,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雪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