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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罡、张芝苏诉被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罡,张芝苏,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06号原告贾罡。原告张芝苏。委托代理人贾罡。被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88-19#。法定代表人邢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宁、赵丹妮,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罡、张芝苏诉被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芝苏、贾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芝苏、贾罡承担。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