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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沈向阳与刘丰荣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特5号申请人沈向阳,男,现年45岁,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住如皋市下原镇野树村。经商。申请人刘丰荣(曾用名刘孝平),男,现年51岁,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应山办事处。经商。上列当事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1月13日达成的编号为:20160037号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决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毛庆根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瞿明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