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大义申请魏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义,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义,男,1954年2月22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辽源市。被执行人魏新,男,1971年12月28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义诉被执行人魏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即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哲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