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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大义申请魏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义,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义,男,1954年2月22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辽源市。被执行人魏新,男,1971年12月28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义诉被执行人魏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即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哲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