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飞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飞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7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法定代表人洪文健,该行行长。被告:张飞超,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张飞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张飞超名下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飞超名下的财产在价值4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