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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吕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吕某某与周某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1979年3月份经延寿县玉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已独立生活。周某某于200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周某某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自负。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无辩称。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为证实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吕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自然身份情况。证据A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拟证明被告周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证据A3.延寿县玉河乡福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吕某某与周某某于1979年登记结婚,结婚证丢失,婚后生育女子现已成年。证据A4.延寿县玉河乡福利村民委员会、延寿县公安局玉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周某某于2000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经开庭审理,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79年3月经延寿县玉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已独立生活。周某某于2000年3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延寿县玉河乡福利村民委员会、延寿县公安局玉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原告陈述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周某某于2000年3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请离婚诉讼,经本院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准予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文阁审判员  汪彦昆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