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士连与郁明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连,郁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387号申请执行人刘士连,农民。被执行人郁明德,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士连与被执行人郁明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待处置,且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