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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02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罗小青、龚春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渝下村计生征决字(2015)第60号征收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渝下村计生征决字(2015)第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渝下村计生征决字(2015)第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立案执行。审 判 长  简谊莲审 判 员  廖红明代理审判员  梁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