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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5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宇馨、王显毅等与应炳泉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馨,王显毅,应炳泉,楼李芬,应振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5772号原告王宇馨,女,201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王显毅,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应炳泉,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楼李芬,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应振华,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馨、王显毅诉被告应炳泉、楼李芬、应振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宇馨、王显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馨、王显毅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宇馨、王显毅负担。审判员  韩涛二O一六年十月十四书记员  王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