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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吕宁江与陈尧生、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宁江,陈尧生,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02号原告吕宁江。被告陈尧生。被告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39弄29号(7-6)。法定代表人潘武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宁江与被告陈尧生、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