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吕宁江与陈尧生、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宁江,陈尧生,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02号原告吕宁江。被告陈尧生。被告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39弄29号(7-6)。法定代表人潘武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宁江与被告陈尧生、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