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夏云龙与夏必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云龙,夏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夏云龙,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夏必龙,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云龙与被执行人夏必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夏云龙与被执行人夏必龙已自行协商解决,夏云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2015)庐江执字第00727号一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靳真卫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