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45-1号原告: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刘忠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故县。法定代表人:郭士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邢庭满提供皖G1099**号小型车辆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