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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韩立沙、唐宇泽等与淄博霄震经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立沙,唐宇泽,唐井科,淄博霄震经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高玉凤,邱苹,李萧彤,高青华燕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韩立沙,农民,系死者唐明妻子。申请执行人:唐宇泽,幼儿,系死者唐明儿子。申请执行人:唐井科,农民,系死者唐明父亲。被执行人:淄博霄震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责人:赵德亭,经理。被执行人:高玉凤,农民,系死者李文通母亲。被执行人:邱苹,农民,系死者李文通妻子。被执行人:李萧彤,幼儿,系死者李文通女儿。被执行人:高青华燕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立沙、唐宇泽、唐井科与被执行人淄博霄震经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高玉凤、邱苹、李萧彤、高青华燕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淄博霄震经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高玉凤、邱苹、李萧彤、高青华燕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黄民再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安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