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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魏传祥抢劫罪、投毒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刑更71号罪犯魏传祥,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津市市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并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投毒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4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阳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于2016年1月6日再次提请本院对罪犯魏传祥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传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魏传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传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到2021年8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文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