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谷永强诉北京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永强,北京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634号原告谷永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万源路六营门2230工厂。委托代理人陈浩,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益先,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固安县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孙广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建勇,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张益先,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谷永强与被告北京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为河北省固安县,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河北省固安县,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现北京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其注册地为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生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钟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