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徐长生与彭增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生,彭增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14号原告:徐长生,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增义,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蔡震,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徐长生与被告彭增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徐长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长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松杰代理审判员  袁金波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