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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521号原告:朱某,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尹某,女,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