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521号原告:朱某,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尹某,女,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