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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林冲诉苏果超市泰州姜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冲,苏果超市泰州姜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93号原告林冲。被告苏果超市泰州姜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西大街190号。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冲诉被告苏果超市泰州姜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冲负担。审判员  姜国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