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与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物流有限公司,国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092号原告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7088号。法定代表人秦焕明,董事长。被告国斌,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一汽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