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晋虎与田刘东、张剑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虎,田刘东,张剑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李晋虎,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生,山西省高平市人。被告田刘东,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生,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告张剑,男,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晋虎诉被告田刘东、张剑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可能涉嫌诈骗等待公安局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晋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李晋虎负担。审 判 长 貊惠茜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