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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韩某某,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庭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韩某某诉称:2003年至2006年之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赊购楼板,共计货款340000余元,被告给原告出具17张欠条,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偿还60000元货款,余款280000余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支付从欠款之日起至今的利息。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之间,被告共分15次在原告处赊购246-2、306-2、336-2、366-2、426-2五种规格楼板,其中246-2规格的楼板701块,每块体积是0.11立方米,共计77.11立方米;306-2规格的楼板1438块,每块体积是0.13立方米,共计186.94立方米;336-2规格的楼板1187块,每块体积是0.15立方米,共计178.05立方米;366-2规格的楼板176块,每块体积是0.16立方米,共计28.16立方米;426-2规格的楼板22块,每块体积是0.19立方米,共计4.18立方米,五种规格的楼板共计474.44立方米,当时楼板的价格是680元/立方米,楼板货款共计322619.2元。另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两孔通风道烟道120个,单价40元,共计货款4800元;三孔通风道烟道75个,单价50元,货款共计3750元,烟道货款共计8550元,以上货款合计331169.2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16张,另有被告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某某出具的13800元的欠据一张,共计欠原告货款344969.2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通过现金以及返还货物等方式偿还原告6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284969.2元。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84969.2元及利息,被告未到庭答辩。上述事实清楚,有原告的陈述,欠款据、证明材料等书证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及相应的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韩某某欠款人民币284969.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