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丁某某等1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尹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执保字第7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尹某某,男。被告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尹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尹某某、丁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冻结被告尹某某、丁某某的到期债权5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告尹某某、丁某某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尹某某、丁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冻结被告尹某某、丁某某的到期债权5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告尹某某、丁某某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