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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丁某某等1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尹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执保字第7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尹某某,男。被告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尹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尹某某、丁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冻结被告尹某某、丁某某的到期债权5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告尹某某、丁某某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尹某某、丁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冻结被告尹某某、丁某某的到期债权5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告尹某某、丁某某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