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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财保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麻松岳与徐菲、赵大保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松岳,徐菲,赵大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财保00002号申请人麻松岳。被申请人徐菲。被申请人赵大保。申请人麻松岳与被申请人徐菲、赵大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麻松岳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菲所有的车牌号浙K号别克牌小型汽车、被申请人赵大保所有的车牌号浙K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于2016年1月14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予以扣押。二、对被申请人赵大保所有的车牌号浙K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柳伟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汤霖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