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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行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付桂纯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付桂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付桂纯。身份证号码电话130****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付贵纯行政处罚一案,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绥国土罚字(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4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桂纯应上缴罚款47520.00元,并恢复土地原状。法院向被执行人付桂纯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付桂纯下落不明。土地恢复原状部分法院正与绥中县行政相关部门协商统一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绥行执字第0003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君审判员  张君子审判员  孙志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景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