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绍贵与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绍贵,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绍贵。委托代理人申开勇,镇雄县鸣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永丰村下杨官***号。经营者胡巧香,系该厂总经理。上诉人王绍贵为与被上诉人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绍贵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绍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