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民终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绍贵与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绍贵,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绍贵。委托代理人申开勇,镇雄县鸣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永丰村下杨官***号。经营者胡巧香,系该厂总经理。上诉人王绍贵为与被上诉人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绍贵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绍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