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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江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江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54号罪犯徐江林,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甬东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江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赃物予以追缴。被告人徐江林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2年6月1日以(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江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江林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江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江林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