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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字第0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作亮与王善道、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亮,王善道,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03434号申请执行人张作亮,居民。被执行人王善道,居民。被执行人王海燕,居民。张作亮与王善道、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赣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被执行人王善道、王海燕欠申请执行人张作亮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愿于2018年4月25日前偿还5000元及利息。因第一批还款日期还未到期,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第一批还款日期还未到期,终结执行,符合案件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执字第03434号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冯 晔执行员 李胜顺执行员 胡晓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