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黎细平与黄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细平,黄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274号原告:黎细平。被告:黄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细平与被告黄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郑向丽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