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文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35号原告:李文革,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余立新,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李文革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革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文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李文革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