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刑更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侯老三盗窃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刑更76号罪犯侯老三,又名,侯少云,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南和县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以(2010)杏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请本院对罪犯侯老三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侯老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侯老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老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到2021年10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文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