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恢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弘福工贸有限公司、黄红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弘福工贸有限公司,黄红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恢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弘福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红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永商初字第006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红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红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红东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红东(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2×××87的存款人民币43542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