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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光国与喻兆春、黄玉仙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国,喻兆春,黄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保24号申请人陈光国,男。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喻兆春,男。被申请人黄玉仙,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光国与被申请人喻兆春、黄玉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喻兆春、黄玉仙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光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喻兆春、黄玉仙在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该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爱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