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雅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雅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750号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胡绪波,该公司经理。被告:黄雅兰,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雅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宏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国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