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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义执字第01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光祥、丰建红等与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祥,丰建红,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义执字第01423-2号(2016)黔2301执00003-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祥,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湄潭县。申请执行人丰建红,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安装施工员,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老大十字荣建大夏六楼,组织机构代码56094742-X。法定代表人冯显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义民初字第00495号、第02767号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9月7日、2016年1月5日受理了陈光祥、丰建红申请执行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分别于2015年9月9日、2016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申请执行人陈光祥保证金1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2469元;二、退还申请执行人丰建红保证金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80元、申请执行费7445元。但被执行人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南侧两六路对面有一宗土地,面积为1434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国用(2012)第116号,该宗土地于2015年9月15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南侧两六路对面一宗土地,面积为1434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国用(2012)第116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洪审?判?员???文?????钒审?判?员???李?????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