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倩倩与田崇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倩,田崇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李倩倩,职业不详。被告田崇响,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倩倩诉被告田崇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倩倩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倩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倩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