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常秀红李殿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2489号原告:常某某,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邱春阳,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栾存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