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8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钟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81刑初5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绰号“屎沥古”,男,身份证号码:×××52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宁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兴宁市看守所。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13日间,被告人钟某甲为牟取利润,在兴宁市合水镇霞洞村其住家内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并先后接受彩民刘某、谢某、陈某丙等人的投注共金额约为人民币12万元,并投注到其上手陈新权(另案处理)手中。被告人钟某甲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600多元。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钟某甲在兴宁市合水镇霞洞村其住家内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归案。上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吴某甲、陈某甲、谢某、刘某、陈某乙、陈某丙、吴某乙、钟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随案移送清单,记“六合彩”的日历一台,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钟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及本案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写票、网上投注形式接受他人投注等形式聚众参与“六合彩”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甲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赌博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其在庭审中亦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钟某甲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云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