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索小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三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龙义荣,该公司经理。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共计2605元,由被告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佩二0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