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民初字第3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胡培钦与江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钦,江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3989号原告胡培钦,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告江卫国,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培钦与被告江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培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培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培钦负担。审判员  吴雪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丽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