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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重庆众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杨明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48号原告重庆众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12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265734-0。法定代表人安丽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吉奇,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中,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云阳县龙洞乡桂花村5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众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明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重庆众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