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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洮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曲征与叶红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征,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洮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曲征,男,1962年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叶红,女,1968年生,汉族,洮南市,个体,现住洮南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6日作出的(2015)洮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由申请执行人曲征向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依法向你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你未按本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令被执行人叶红接此裁定书后立即按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曲征欠款27600.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0元,执行费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秋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