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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景芳与张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景芳,张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21号申请人王景芳,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申请人张立军,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景芳与被申请人张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景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