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一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周利平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利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一终字第23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利平,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文化,油漆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伍佰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在伤害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周利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广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利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利平提出对原审认定事实及量刑无异议,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利平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利平撤回上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富华审 判 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