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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44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忠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