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44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忠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