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7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霞与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霞,陈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7804号原告赵霞,无职业。被告陈虎。原告赵霞与被告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霞、被告陈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霞诉称,原、被告原系亲戚关系,2012年11月,被告陈虎向原告赵霞借款27000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时间,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2月9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5年5月31日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虎向原告借款27000元的事实。被告陈虎辩称,认可借款事实,认可欠原告钱款数额是27000元,因现在资金困难,只能分期还清原告全部欠款。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亲戚关系,2012年11月,被告陈虎向原告赵霞借款27000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时间,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2月9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5年5月31日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应当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被告陈虎向原告赵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霞借款2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被告陈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鑫洁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