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建国与常熟市华宏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国,常熟市华宏建设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1501号原告徐建国。委托代理人沈雪春,常熟市白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熟市华宏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深圳路12号。法定代表人冯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国诉被告常熟市华宏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华宏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国对被告常熟市华宏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建国负担。审判员 金连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宇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