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奎诉刘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刘涛,欧阳凤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60号原告刘奎,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刘涛,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欧阳凤金,女,成年,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奎诉被告刘涛、欧阳凤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涛所有的鲁QV30**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租赁、抵押典当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