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17号申请保全人:吴晓高,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园新村**座306。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5********。委托代理人:陈雯,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李礼荣,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地里五巷**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吴晓高与被保全人李礼荣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吴晓高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吴晓高要求查封、冻结李礼荣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吴晓高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07-1号民事裁定,准许吴晓高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07-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3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李礼荣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