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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某诉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吉林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杨贤鑫,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女,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政府信访局职员,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译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