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某诉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吉林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杨贤鑫,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女,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政府信访局职员,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译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