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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5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5民初3号原告:巩某某,女。被告: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易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