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5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5民初3号原告:巩某某,女。被告: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易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